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聯合市財政局印發《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宿退役軍人發〔2023〕20號),再次提高我市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一、起草依據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蘇退役軍人優〔2023〕9號)《關于完善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通知》(蘇民財〔2017〕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二、調標對象
以《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3〕39號)為基準,按照《關于完善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通知》(蘇民財〔2017〕9號)規定,以宿遷市2022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參照基數,根據我省動態調整機制規定的比例進行測算,測算結果低于國家和省定標準的,按國家和省定標準執行,測算結果高于國家標準的,按測算結果執行。我市2022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92312元,較上一年度增長8.5%。
我市無工作單位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的殘疾撫恤金最低十級因公標準為14770元/年,較上一年增加1150元/年。最高一級因戰達到124410元/年,較上一年增加8140元/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分別提高到41540元/年,36920元/年,32310元/年,較上一年分別增長3250元/年、2880元/年和2530元/年;在鄉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440元/年。根據動態調整機制測算,“兩參”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提高1010元/年,提至每人12920元/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提高940元/年,提至12000元/年;均高于國家標準10080元/年和9450元/年。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省定生活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9120元/年,較上一年每人提高540元/年。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按中央調整后的補助標準執行,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提高40元/年,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補助688元/年。
三、調整時間
根據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和省動態調整機制規定,為保持政策延續性,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優撫對象調整標準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國家標準的優撫對象自2023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