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關于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意見》(銀發〔2021〕133號)和省農業農村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現代設施農業建設引領示范行動實施方案(2023-2030年)〉的通知》(蘇農計〔2023〕34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產權制度,拓寬農村各類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宿遷市農業農村局、中國人民銀行宿遷市分行、宿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宿遷市財政局、宿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宿遷市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和抵押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過程
2021年6月,宿遷市農業農村局啟動《宿遷市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和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起草制定工作,并從行業研究、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三方面積極推進,于2021年10月聯合人民銀行宿遷市中心支行等六部門印發《宿遷市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和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經過兩年試行,總結經驗、聽取意見、修改完善后制定本《辦法》。
三、具體內容
《辦法》分為6章33條,6個附件。約5.4千字。
第一章:總則。主要闡述農業設施抵押貸款意義、依據、內涵、范圍、原則和分工。《辦法》規定,農業設施所有權登記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查、據實登記、設施與用地一致”的原則。農業設施抵押貸款遵循“合理支持、利率優惠、一次授信、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循環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農業設施所有權登記。明確農業設施確權頒證登記部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設施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督促,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業設施所有權的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工作。明確農業設施所有權登記條件、登記內容、登記程序。明確登記證使用期限、變更登記以及登記證失效等方面的管理規范。
第三章:貸款條件。規定農業設施抵押貸款用途,農業設施抵押貸款主要用于農業發展過程中大棚、圈舍、大型農業機械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維修擴建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等。明確貸款申請條件、農業設施價值評估、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以及還款方式。
第四章:抵押登記。明確農業設施申請抵押登記、核發農業設施抵押登記證、變更抵押登記、續期抵押登記、注銷抵押登記、相關登記公示六個方面內容。
第五章:風險防范與貸后管理。明確風險防范、貸后管理、抵押管理和抵押物處置四方面內容。強化風險防范,支持市縣(區)財政風險補償資金池合作金融機構將農業設施列入抵押物范圍,推動農業設施抵押貸款在“蘇農擔”等風險補償資金池中的綜合運用。加強貸后管理和抵押管理,優化抵押物處置途徑,保障借貸雙方的利益。
第六章:附則。明確在貸款合同約定利率以外不得另外或變相增加其他借款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