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長護險是指為長期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之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服務或資金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2023年7月15日,市政府出臺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根據文件要求,為了進一步加強長護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協議管理特制定本文件。
二、政策依據
《市政府關于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宿政規發〔2023〕6號)《宿遷市長期護理保險實施細則》(宿醫保規發〔2023〕1號)等文件。
三、主要內容
《協議管理辦法》由四個主要部分組成,即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和評估流程、協議履行、監督管理。
第一部分申請條件。
1.依法設置,遵守國家有關醫療、養老服務管理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執行宿遷市長護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
2.取得服務區域內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申請定點的地址、護理服務等內容與所持證照一致;
4.建立護理人員管理制度、技能培訓制度、護理費用結算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長護險相關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表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符合長護險工作需要;使用全市統一的長護險信息管理系統。
5.人員配備符合行業規范,護理服務從業人員(以下簡稱“護理人員”)具備護理服務專業知識和能力,并取得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
6.服務機構所有工作人員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用。
第二部分申請材料和評估流程。
1.《宿遷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申請表》;
相關材料的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機構將真實完備的申請材料交至所在區域長護險中心,長護險中心應當及時受理,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長護險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受理通知書》;對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長護險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對屬于“不予受理”范圍的,長護險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受理申請后,長護險中心組成現場評估工作小組,按照《宿遷市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機構評估表》進行評估。
3.長護險中心在收到申請機構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評估結果反饋給申請機構,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申請機構自結果告知之日起3個月后,認為達到條件的可再次提交申請,評估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再受理。
第三部分協議履行。
一是公示期結束后先關機構協商簽訂協議。二是服務機構按照相關要求建立相關機制。三是服務機構需保障機構服務規范。四是服務機構手續條件。五是解除協議條件
第四部分監督管理。
一是服務機構配合審核、稽查工作。二是承辦機構考核機制。三是違反政策和協定的相關情況。四是違反相關準則處理的機構。五是經辦機構監督一級違規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