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印發全市應急管理系統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工作計劃的通知 | ||
索引號 | 016181272/2024-00161 | 分類 | 應急管理 ??安全生產監管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應急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應急發〔2024〕42號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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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 長期有效 |
關于印發全市應急管理系統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工作計劃的通知
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各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各處室、局屬單位:
現將《全市應急管理系統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研究,強化工作落實,切實保障各項任務高質量完成。
宿遷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全市應急管理系統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工作計劃
類 別 |
重點項目 |
主要任務 |
工作要求 |
完成時限 |
責任單位 |
一、全面提升行政執法人員能力素質 |
(一)著力提高政治能力 |
1.把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 |
每年組織不少于1次習近平法治思想主題學習活動。 |
長 期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2.堅持在黨的領導下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加強基層行政執法單位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 |
黨委研究行政執法重點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
長 期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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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進行政執法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不斷提升行政執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眾滿意度,實現行政執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
行政執法隊伍不發生因政治立場、廉潔自律、失職瀆職等受到處理的違法違紀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行為。 |
長 期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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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 |
4.將政治理論、黨性教育、業務法律知識、執法技能等納入年度執法培訓計劃,并組織開展執法培訓。 |
按照《江蘇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定,制定行政執法培訓計劃,2024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執法隊伍全員輪訓。 |
長 期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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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組織開展公共法律知識培訓,加強對下級業務部門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
運用“宿遷市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云平臺”完成60學時公共法律知識及業務技能培訓。 |
每 年 6月底前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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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提升執法能力 |
6.加強行政執法崗位能力訓練,突出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案卷制作、裝備操作和系統運用等內容,提升現場執法能力和水平。 |
每年至少集中組織1次現場檢查模擬訓練、執法信息系統和新型執法裝備應用訓練、執法全過程現場演練、執法技能競賽、執法崗位練兵等活動。 |
每 年 11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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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誰賦權誰培訓、誰委托誰培訓”原則,組織鄉鎮(街道)綜合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指導,培養“全科式”行政執法人員。 |
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區)、鄉鎮(街道)綜合執法人員全員輪訓、比武練兵等活動,重點提升應急處突、群眾工作、風險防控和文明執法能力。 |
每 年 11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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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行政執法及輔助人員管理 |
8.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未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
不發生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問題。 |
長 期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9.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落實暫扣、收回、注銷、年度審驗等規定,健全行政執法人員退出機制。 |
每年集中開展1次行政執法證件清理活動,動態調整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系統。 |
每 年 6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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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對在行政執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
每年組織1次評選和通報表揚。 |
每 年 12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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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
(五)開展行政執法突出問題專項整治 |
11.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全面排查本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認真剖析問題根源,行政執法突出問題清單及專項整治情況及時按要求報省司法廳。 |
梳理行政執法突出問題清單并研究整改舉措,實施銷號管理,整治情況及時反饋市司法局匯總上報。 |
2024年 8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12.壓緊壓實工作責任,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
健全行政執法突出問題投訴舉報和處理機制。 |
2024年 10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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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對整治情況開展專項監督。 |
組織專項監督檢查,對未排查出問題和對排查問題整治不力的部門進行重點監督。 |
2024年 10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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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 |
14.全面落實國家和省關于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基本實現行政裁量標準制度化、行為規范化、管理科學化。 |
全面梳理本級行政權力適用上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規范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權力裁量權基準。 |
每 年 10月底前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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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結合本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更新行政裁量權基準。 |
開展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評估,結合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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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規范適用和日常監督管理,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熟練運用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執法的能力。 |
將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納入年度執法培訓計劃和案卷評查范圍。 |
每 年 6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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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化監管執法工作機制 |
17.落實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執法機制,加強國家、省關于企業信用風險分級評估指標體系的應用,推動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監管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領域監管、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監管等有機結合。 |
推進國家、省關于企業信用風險分級評估指標體系的應用,根據企業信用風險等級明確一般行政檢查相應比例、頻次和方式。 |
長 期 |
市執法監督局、市局基礎處、危化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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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對涉及多個部門、管理難度大、風險隱患突出的重點領域,建立健全議事會商、聯合執法檢查、監管信息共享等協同高效的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避免重復檢查、多頭執法。 |
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制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清單。 |
2024年 6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市局基礎處、危化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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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工作機制。 |
2024年 9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市局基礎處、危化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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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探索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實現執法更智能、更精準。 |
制定非現場監管證據采集標準和案件處理流程規范。 |
2024年 12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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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善非現場監管證據采集標準和案件處理流程規范。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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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創新涉企行政執法工作機制 |
20.推行涉企行政合規全過程指導機制,在綜合運用指導清單、合規整改、信用修復等多種方式實現事前預防、事中包容、事后提升,指導和促進企業合規經營、健康發展。 |
制定完善行政合規指導清單。 |
2024年 9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基礎處、危化處、行政審批處、宣教處,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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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探索建立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在行政執法各環節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可能受到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處置,依法降低行政執法對企業的負面影響。 |
推進涉企行政合規全過程指導試點工作,形成一套相對規范的適用規則、運行模式和指導方式。 |
2024年 6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基礎處、危化處、行政審批處、宣教處,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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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合規全過程指導工作。 |
2024年 12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基礎處、危化處、行政審批處、宣教處,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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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開展1次行政執法各環節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可能受到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并制定防范舉措。 |
2025年 9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基礎處、危化處、行政審批處、宣教處,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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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完善涉企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家權益。 |
將涉企法律服務事項、涉企投訴事項分別納入12348、12345熱線等平臺,在企業辦事辦公集中區域公示投訴舉報渠道,建立辦理整改跟蹤機制,每月底將涉企行政執法投訴事項辦理情況反饋市司法局。 |
2024年 6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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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完善行政執法工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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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編制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
23.按照《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規定,根據省政府統一部署,組織行政執法事項清理,提出擬取消、調整和暫停實施的意見,按規定程序處理。 |
在省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基礎上,補充梳理我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由市縣政府依法指定監管部門的執法事項,統一開展行政執法事項清理工作,并將行政執法事項清理情況反饋市司法局。 |
2025年 6月底前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十)完善行政執法配套制度 |
24.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范行政執法程序。 |
制定統一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文書通用格式標準和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 |
2024年 12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市局基礎處、危化處、政策法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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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行政執法音像記錄特殊場景清單和現場處置指引。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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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
25.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賦權機制,規范賦權程序,完善賦權事項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 |
開展鄉鎮(街道)權責清單試點,厘清綜合執法職責邊界,明晰執法職權,落實執法責任。 |
2024年 12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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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優化市功能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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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政府購買服務及其他外包服務法制審核,不得將執法事項外包或變相外包。 |
長 期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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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做好本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標準化建設。 |
明確行政執法事項的工作程序、履職要求、行為規范等。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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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深化鄉鎮(街道)綜合執法標準化建設。 |
健全規范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裝備配備、責任追究、爭議協調等工作機制。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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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大力推進行政執法協作 |
28.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執法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
結合本領域行政執法實際,聯合相關執法部門制定完善行政執法協作機制。 |
2024年 9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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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領域行政執法爭議事項協調機制。 |
2024年 8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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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構建更加科學規范的銜接機制。 |
制定完善本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
2024年 10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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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協作配合,對行政執法或執紀監督中發現的有關問題互相移送,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
制定完善本領域行政執法與執紀監督銜接工作機制。 |
2024年 10月底前 |
市局機關紀委、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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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構建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 |
(十三)合理界定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
31.認真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增強行政執法監督質效。 |
梳理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權責清單,明確履職方式和工作責任。 |
2024年 6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32.提高執法監督人員專業素質,加強對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 |
明確具體機構和人員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配齊配強行政執法監督力量,確保人員配備與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
長 期 |
市局政策法規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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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 |
33.全面落實《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強化制度銜接配套,用足用好各項監督手段,推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實現對行政執法全方位、全過程監督。 |
制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劃或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每 年 5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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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加強《行政執法案卷制作及評查規范(DB32/T4181-2021)》的運用,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案卷的制作、管理和保存。 |
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反饋通報并推動整改。 |
每 年 12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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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創新行政執法監督方式 |
35.落實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通過省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匯集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 |
完成上一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數據統計和年度報告。 |
每 年 5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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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深化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監督渠道的協同聯動。 |
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協同工作機制。 |
2024年 6月底前 |
市局辦公室、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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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加強與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的溝通聯絡,拓寬線索收集渠道。 |
通過執法案件回訪、訴求專題分析、設立意見收集點、發放監督卡等方式,每半年與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溝通聯絡至少1次以上。 |
長 期 |
市執法監督局、市局基礎處、危化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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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發揮行政執法監督協調咨詢委員會或咨詢論證專業人員庫作用,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
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方式,充分發揮行政執法咨詢論證專家作用,建立免罰輕罰評估論證機制。 |
2024年 11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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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強化監督考核結果的運用 |
39.加強對本地區發生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執法事件、重復發生的類型化執法事件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執法事件監督。 |
采取制發書面督查函或組成督查組等方式進行督查,督查結果及時報送同級黨委、政府。 |
長 期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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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探索建立多元協同監督機制。 |
研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與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復議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協同開展工作機制。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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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研究以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客觀評價行政執法工作。 |
制定科學合理的行政執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
2025年 8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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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充分發揮執法考核評價的激勵引導和剛性約束作用,發現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
制定完善行政執法考評機制,將考評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獎懲和任職晉升、輔助人員福利待遇和用工管理的重要依據。 |
2024年 10月底前 |
市局辦公室,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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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科技保障體系 |
(十七)推進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系統建設 |
43.積極運用行政執法監督平臺,推動行政執法及執法監督更智慧、更便捷。 |
研究推行行政執法及執法監督移動應用程序(APP)掌上執法。 |
2025年 11月底前 |
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十八)推進行政執法數據互聯互通 |
44.依托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和跨部門綜合監管。 |
將常規行政檢查均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并制定行政檢查工作計劃、跨部門綜合監管計劃。 |
每 年 5月底前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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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基于“互聯網+監管”事項,依托行政執法監督平臺開展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及時全量持續推送監管數據至公共數據共享交換平臺。 |
按照《江蘇省一體化綜合監管平臺數據標準規范》,及時推送數據。 |
2024年 10月底前 |
市局基礎處、危化處、行政審批處,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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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斷強化行政執法保障能力 |
(十九)加強隊伍建設 |
46.堅持以政治建設為統領、以專業建設為支撐、以作風建設為保障,合理配備行政執法力量。 |
根據行政執法機構承擔的執法職責和工作任務配備執法力量,并注重行政執法隊伍梯隊建設。 |
長 期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47.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審核力量,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及法律顧問作用。 |
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協作機制。 |
2024年 6月底前 |
市局政策法規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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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強化權益保障 |
48.激勵行政執法人員勇于擔當、敢于負責。 |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和盡職免予問責機制,細化追責、免予問責情形和容錯糾錯程序。 |
2024年 10月底前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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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強化行政執法人員職業保障。 |
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心理咨詢服務和危機干預機制,關注行政執法人員心理健康。 |
2024年 10月底前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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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
50.結合各地財政實際,合理保障行政執法經費投入,為案件處理、現場勘驗、調查取證、錄音錄像等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切實滿足行政執法工作需要。 |
按照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要求,將行政執法工作經費、行政執法裝備配備費用納入本級預算。 |
長 期 |
市局辦公室,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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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組織實施 |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
51.切實抓好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
配合建立由司法行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參加的工作會商機制。 |
2024年 5月底前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52.發揮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及時報送行動推進和任務落實情況。 |
每半年匯總報送工作推進和任務落實情況。 |
長 期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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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強化督促檢查 |
53.細化任務分工、壓實工作責任、加強督促檢查,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對工作不力的及時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紀依法問責。 |
落實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推進工作舉措,配合完成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工作。 |
2025年 12月底前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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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加強對本地區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對照任務措施分階段、分步驟開展實施情況評估。 |
分別于2024年10月、2025年10月開展中期和終期評估,評估情況書面反饋市司法局匯總。 |
2025年 10月底前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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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抓好培訓宣傳 |
55.將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列入各級各類行政執法培訓的重點內容,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
納入年度執法培訓計劃,通過集中輪訓、理論研修、專題研討等形式,開展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 |
長 期 |
市局宣教處、市執法監督局,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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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將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與推動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等重點工作相結合,打造行政執法規范化、標準化樣板,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模式。 |
大力選樹基層規范執法先進典型,組織開展典型案例評選、先進人物宣傳。 |
長 期 |
市局各處室、局屬單位,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功能區應急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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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責任單位具體到處室或局屬單位的,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處室(單位),無明確具體處室(單位的),各相關處室(單位)根據職責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