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關于印發宿遷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價格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 ||
索引號 | 014319477/2023-00472 | 分類 | 行政事業性收費 ??物價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發展改革委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發改價格發〔2023〕180號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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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
關于印發宿遷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價格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區發展改革局、水利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各功能區經濟發展局(投促局)、建設局、農村工作局、社會事業局,市區各再生水供應單位:
現將《宿遷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宿遷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
宿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宿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宿遷市水利局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宿遷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
為促進節約用水,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探索以市場化方式推進再生水利用,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勵機制,改善水環境質量,實現水生態良性循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2〕7號)《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宿政辦發〔2022〕7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所指的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適當再生工藝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滿足某種使用功能要求,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水。
二、再生水供應單位通過收取再生水水費,補償成本、獲得適當的利潤,實現企業的良性發展,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再生水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再生水供應單位和用戶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確定使用價格,可實行分類、累退價格機制。
四、積極推廣再生水使用,環衛綠化、生態景觀、消防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
五、再生水供應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合同,用戶要按照合同約定向再生水生產經營單位交付再生水水費。
六、再生水供應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成本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降低生產經營成本。
七、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再生水管網和再生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八、再生水供應單位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收費管理制度,單獨建賬、獨立核算;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增強收費透明度,并按規定使用票據,嚴禁亂收費。
九、本意見由宿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或省后續對再生水價格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