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宿遷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全市中小學(含職業學校)校服陽光采購監督管理十條措施的通知 | ||
索引號 | 014319629/2025-00181 | 分類 | 教育發展 ??教育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教育局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教辦發〔2025〕4號 | 關鍵詞 | |
文件下載 | 宿教辦發〔2025〕4號 宿遷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全市中小學(含職業學校)校服陽光采購監督管理十條措施的通知.docx | ||
時效 |
宿遷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全市中小學(含職業學校)校服陽光采購監督管理十條措施的通知
各縣(區)教育局,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教育工作辦公室,市湖濱新區教育局,蘇宿工業園區勞動保障和社會事業局,市洋河新區教育局,市直各學校: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學校(含職業學校)校服陽光采購工作,貫徹落實“利用購買校服謀利”專項整治相關要求,加強對全市校服陽光采購監督管理,市教育局制定了《全市中小學(含職業學校)校服陽光采購監督管理十條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宿遷市教育局
2025年7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市中小學(含職業學校)校服陽光采購監督管理十條措施
1.實現校服陽光采購全覆蓋。全市各級有校服采購需求學校(含公辦和民辦幼兒園、中小學、職業學校、特教學校)嚴格落實《全市中小學(含職業學校)學生校服陽光采購工作方案》,全部通過市校服陽光采購平臺(以下簡稱市平臺)采購校服。采購資金通過校服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繳納。合同簽訂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設定續簽條件,續簽合同每年度簽一次。
2.健全校服管理責任體系。按照“逐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健全校服陽光采購工作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管理責任體系。市教育局統籌開展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校服采購與管理工作,并履行對市直學校監管責任;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履行轄區學校校服采購工作監管責任,要明確校服管理工作職能科室及具體職責;各級學校要承擔校服采購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學校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3.優化市校服陽光采購平臺功能。市平臺增加審核功能,各地教育主管部門要安排專人依托市平臺對轄區學校校服采購招標文件、評分標準、合同及資金撥付手續進行線上審核,審核通過后,學校方能在平臺內發布采購需求和支付采購資金。
4.認真開展家長意見征求。校服采購需滿足2/3家長同意方可確定選用校服,校服價格不得超過全市校服最高限價。學校可以通過告家長書等多種形式開展意見征求,未達到2/3家長同意不得采購校服。
5.完善“三重一大”事項流程。校服采購工作必須納入學校“三重一大”議事決策內容,各地各校要規范“三重一大”議事決策流程,及時形成會議記錄。
6.優化評審和驗收流程及內容。招標評委由7人組成,其中專家評委3人、家長代表3人、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代表1人。擴大評委遴選范圍(其中服裝類專家1名從市纖維檢驗所提供的具有評審資質的專家內抽取、2名專家從財政部門專家庫抽取),每校遴選不少于30名家長組成家長代表庫(多校帶量采購,由組成學校按校服采購數量占比分解家長代表人數)。開標前,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在屬地派駐紀檢監察組的監督下,由代理機構抽取1名服裝類專家、2名財政部門專家庫內專家、3名家長代表。驗收人員不得少于3名(其中1名專家、1名家長代表、1名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代表),各地教育主管部門統一驗收表格式和驗收內容。
7.嚴格執行“雙送檢”制度。凡是未落實“雙送檢”制度、“雙送檢”檢測報告不合格,不得驗收合格;“雙送檢”相關信息未提交市平臺的,不得支付校服資金。
8.優化區域校服款式。支持以區域為單位統一設計校服款式,校服款式要遵循“樸素、大方、美觀、實用、安全、經濟”原則,要明確強制性指標與品質指標技術規范,保障校服的整體質量,確保學生穿著的舒適和安全。
9.督促企業提升服務質量。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督促供貨企業建立以區域為單位的高效便捷校服服務體系,及時為學校提供調換校服、換拉鎖、修褲腳等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為下年度續簽合同的依據之一。
10.加強監督管理和線索移交。各地教育主管部門需加強對轄區學校校服采購流程監督管理。暢通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線索渠道,積極妥善處置校服投訴問題。對校服采購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