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6日宿遷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宿遷市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2月12日經市人民政府六屆三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宿遷市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園食堂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校園食堂是指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等校內設立的,為學生、教職工提供食品供應或者就餐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將校園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完善校園食堂食品安全評議、考核機制。
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第六條 教育部門是校園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學校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校園食堂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校園食堂管理制度,落實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食品采購、儲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全過程監督,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八條 學校應當開展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教育,提醒學生常見的食品安全誤區,幫助學生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提升學生食品安全意識和衛生健康素養。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園食堂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鼓勵學校和校園食堂食品生產經營者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校園食堂管理
第十條 校園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校長(園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負總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二)參加食品安全檢查,組織落實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重大隱患整改措施;
(三)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定陪餐計劃,并定期參與陪餐;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依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用餐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學前教育機構食堂以及用餐人數五百人以上的校園食堂還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校長(園長)做好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總監直接對校長(園長)負責,食品安全員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校長(園長)負責。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知識;
(三)定期參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落實食品采購、儲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全過程控制要求;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管理維護食品采購、儲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全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依法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托經營。
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校園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 校園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進行經營,并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
第十六條 校園食堂應當具有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場所并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校園食堂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做到明廚亮灶,通過視頻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墻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信息化手段公開食品來源、采購、加工制作全過程信息。
學校在校園安全信息化建設中,應當優先在食堂食品庫房、烹飪間、備餐間、專間、留樣間、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間等重點場所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校園食堂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與校園食堂食品安全有關的選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區等進行提前指導。
校園食堂停辦或者變更經營模式的,學校應當向教育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校園食堂應當根據學生就餐規模,建立采購、儲存、加工、財務、食品安全管理、營養健康管理等崗位責任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崗位職責。
校園食堂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從業人員管理、食品采購進貨查驗、索證索票、食品出入庫與儲存、食品加工操作規程、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與維修保養、食品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餐廚廢棄物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十九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患有國家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校園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應當在學校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
校園食堂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應當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前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校園食堂應當加強安全管理,非食堂從業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食品處理區,校園食堂內不得有吸煙行為。
第二十條 校園食堂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校園食堂應當設置專用的備餐間或者專用操作區,制定并在顯著位置公示人員操作規范;備餐操作時應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一條 校園食堂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水果除外)、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第二十二條 校園食堂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凍設備,應當貼有標識,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應當分柜存放。
食品庫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三條 學校食堂不得超劑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應當專人專柜(位)保管,按照有關規定做到標識清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
校園食堂制作的食品應當盡量當餐用完,從燒熟至食用間隔時間不超過兩小時。剩余飯菜可以再次利用的,應當采取妥當措施保鮮或者熟制存放不超過十二小時;再次利用前,應當確認食物安全可食用。
第二十四條 校園食堂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應當分開使用并有明顯標識,設立固定區域或者場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應當分開存放,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當分開存放。
校園食堂的餐具、飲具和盛放或者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
第二十五條 校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少于一百二十五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柜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上。
第二十六條 校園食堂應當加強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每學期開學前全面清掃、消毒操作加工和用餐場所,對食品加工、貯存、冷藏冷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檢修、清洗、消毒,定期開展校園食堂環境和蟲鼠害專項治理。
校園食堂應當在自查基礎上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對發現的校園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形成記錄。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及時向所在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教職工、家長和成年學生代表組成的膳食管理委員會,參與和監督校園食堂食品安全、質量、價格、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教職工代表人數不超過膳食管理委員會人數的一半。
學校在食堂承包或者委托經營、食品采購、食堂管理等涉及學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當聽取膳食管理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在校學生營養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每周公布學生餐帶量食譜。
第三章 食品采購管理
第三十條 本市實行校園食堂食品陽光采購制度,校園食堂采購遵循新鮮安全、營養健康、質優價廉、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校園食堂陽光采購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采購平臺),校園食堂可以通過陽光采購平臺采購食材。
陽光采購平臺實行統一審核、線上采購、陽光配送、全程監控的運營機制,并不得向校園食堂、納入陽光采購平臺的配送單位(以下稱配送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二條 陽光采購平臺應當充分發揮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優勢,打造標準化平臺服務流程及管理體系,為校園食堂、配送單位提供便捷、優質的集中采購服務。
第三十三條 配送單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資質要求。
陽光采購平臺應當公示配送單位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等內容;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十四條 配送單位應當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執行陽光采購平臺管理規定,依法合規提供集中采購服務。
市場監管部門對配送單位違反陽光采購平臺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要求改正;對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的配送單位,應當加強監管,并暫停進入陽光采購平臺。
第三十五條 校園食堂應當采購新鮮安全、健康營養的食品,嚴禁采購、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消毒劑、洗滌劑等食品相關產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校園食堂在加工前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校園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情況納入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教育部門對校園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督促學校落實校園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職責,對校園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開展日常管理和評價考核;
(二)督促學校嚴格落實校長(園長)負責制和學校相關負責人陪餐制度;
(三)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園食堂食品安全協同監管、食材采購、食材驗收、學生餐費統一監管等管理制度;
(四)督促學校建立校園食堂承包經營或者委托經營單位的進入、考核評價和退出管理機制;
(五)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健全校園食堂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體系,加強校園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建設;
(六)建立健全校園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機制,準確、及時、客觀公布相關信息;
(七)依法查處校園食堂違規采購、侵占學生利益等行為;
(八)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校園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九)其他與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校園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校園食堂食品安全實施全覆蓋監督檢查,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巡查;
(二)對校園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培訓,隨機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三)建立配送單位進入、退出、上線、下線、淘汰等監督管理機制,對配送單位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信用管理;
(四)對陽光采購平臺運營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實施入校食品采購、檢測、配送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
(五)對陽光采購平臺實施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
(六)及時處置校園食堂、配送單位以及陽光采購平臺之間的糾紛;
(七)依法查處在陽光采購平臺集中采購過程中,涉及校園食堂食品安全、價格違法、商業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
(八)會同教育、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九)其他與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對校園食堂食品安全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校園食堂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
(二)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
(三)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
(四)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
(五)組織醫療機構救治校園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員;
(六)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校園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七)其他與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協調聯動,建立校園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強化聯動執法,形成監管合力。
第四十一條 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學校應當建立校園食堂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公正、高效、妥善處理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校園食堂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校園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